律师:基金管理人可能违法违规,代销机构或构成共同侵权 当前,基金管理人基岩资本、代销机构、投资者等三方还在不断交涉中。而从目前我们获取的材料和纷繁的公开资料中,至少可以看出该项目存在几个比较明显的问题。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对每经记者表示,首先《私募投资基金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明文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违背合同约定或者未经投资人同意,将基金财产用于约定投资范围以外的用途、挪用资金,不仅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甚至可能涉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刑事犯罪。 第二,在承诺保底收益方面,目前兜底协议等行为已受到监管的明令禁止。王丽指出,为了吸引投资者的资金,一些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作出“最低年化净回报率”等“保本保息、刚性兑付”的承诺。“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资管新规,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上述条款由于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自始无效。” 第三,针对代销机构。一些东方价值基金的投资者明确向每经记者表示,其是出于对代销机构的信任和认可才认购了这只基金。而在出现基金延期兑付、清算的情况时,部分机构却迟迟没有给出解决方案。对此,王丽表示,代销机构有过错、导致投资者财产损失的,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可以向代销机构索赔,赔偿范围包括投资本金损失和预期收益损失”。 综上所述,王丽判断,基金管理人基岩资本可能未充分对投资者资产状况进行核实、未充分披露产品风险,同时存在挪用资金、承诺保本保收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她建议投资者首先与基金管理人协商,要求归还投资本金和收益,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也可向中基协和行政监管部门申诉和举报,由行业协会对其作出惩戒和公示,或由行政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其管理人员存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投资者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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