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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寞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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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关于不动产的诉让。涉及到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不动产的利益的,应该向不动产所在地成部分不动产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强行进入他入不动产和扣押者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或部分不动产所在地的自治市或者市一级的法院审理。

    第二条 有关人的诉讼。其他的诉讼应由原告或主要原告住所地,或被告或主要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在菲律宾的所在地不是住所地,由原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条 对菲律宾居民的诉讼。如果被告中的一个在菲律宾无住所或无法在菲律宾境内找到,并且诉讼将影响原告的人格地位,或番上述被告有财产在菲律宾,诉讼将由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或部分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第四条 不适用。不规则不适用下列事项:特别法有规定的和当事人在递交诉状前约定排除管辖的。

    规则五    法庭审判的统一程序


    第一条 统一程序。在自治市法院和地区法院的诉工程序是一样的,除了特别程序规定只适用其中一种法庭或在民事案件中按简易程序审判。

    第二条 名词解释。自治市法院是指首都法院,市里的法院,自治市的法院,自治巡回法院。

    规则六   诉讼请求的种类


    第一条 诉状的定义。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的诉讼请求的书面陈述。
       
    第二条 允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任本诉、反诉、混合诉、第三方参加的诉讼或调停诉讼中提出诉讼请求。
                                                                                                                               
    对方当事人可以在答辩状中提出针对起诉方的辩解。
       
    第三条 诉状。诉状是指原告提起诉讼原因的具体要求。在诉状中应写明原告的姓名、地址和被告。
       
    第四条 答辩状。答辩状是指被告方对原告指控的辩解。
       
    第五条 辩护。辩护可分为否定辩护和肯定辩护。

    (一) 否定辩护是指被告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事实。

    (二) 肯定辩护是指在假设承认原告提出的事实时,所有的指控都不能阻止或禁止他的反悔。肯定辩护包括欺诈、法令的限制、放弃权力、支付、违法、法令欺诈、禁止反言、以前的反悔、破产或其他通过承认和撤销等方式。
       
    第六条 反诉。反诉是指被告对原告提出的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条 强制反诉。强制反诉是指在法院的审判权限内,提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中的事实或相关事实有对抗性的诉讼清求。强制反诉必须在法院的审判权限内,除非原诉讼是在地区审判法院一审中提起的。
         
    混合诉讼。混合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原诉或反诉中的对多个人就相关事实提起的诉讼。
       
    第八条 反反诉和反混合诉讼。反诉人对原反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混合诉讼也可对原混合诉讼原告提出。

    第九条 答辩。答辩是一种诉讼请求,其功能和作用是否认或提起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要求。
       
    如果原告想提起就新事实的诉讼请求,应修改原诉讼请求或补充诉讼请求。
       
    第十条 第三方的诉讼请求。第三方的诉讼请求是指被告方在法庭允许的情况下,向法院递交的针对非诉讼当事人的第三人,要求其承担责任、赔偿、取代另一人法律上的权益等救济方式的请求。
       
    第十一条 添加新的当事人。如果在庭审过程中出现需要除原诉讼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出庭,法庭应命令该人作为被告参家诉讼。
       
    第十二条 对第三人诉讼请求的答辩。作为第三人的被告应在其答辩状中提出对其指控的辩解。

    规则七    诉状的结构


    第一条 诉状的开头介绍。应在诉状的开头写明法院的名称、诉讼请求的标题、摘要的编号。诉讼请求的标题应指明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和每个案件参加人的姓名,还应标明是原诉状或是申请书。但在接下来的诉讼请求中,就不需要标明上述事项。
       
    第二条 诉状的主体。诉状的主体包括名称、当事人的主张、请求的救济和递交诉状的日期。
       
    (一) 当事人的主张可以分为几个段落,为了便于识别给每一自然段加上序号。每一个自然段应包含单独的一种情况,并根据其前面数字识别。
       
    (二) 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理由,第一个诉讼请求的前面应标明“第一个诉讼请求”,第一个的前面应标明“第二个诉讼请求”,以此类推。当一个或几个自然段是答辩一个诉讼请求时,要在这几个自然段的前面标明对'第一个诉由的答辩”,“对第二个诉由的答辩”。当一个或几个自然段是对几个诉由答荜时,应在其前面加上上述语句。

    (三) 诉状中应具体指明当事人要寻求的救济。

    (四) 当事人应注明提交访状的日期。
       
    第三条 签名和地址。每一份诉状应由当事人或代表他的律师签名,并留下他们中一个的除办公室收件箱以外的地址。律师的签名证明他已读过诉状,并表明以他的法律知识,所知的信息,有理由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第四条 证明属实的宣誓。除非法律或法规有特别规定,诉状无需宣誓、证正明或提交宣誓书。
       
    宣誓书的内容包括宣誓人已经读过诉状并且诉状里的主张依宣誓人的观点是真实正确的。

    一份需要宣誓证明的诉状应包括基于'信息和信任'或基于'知识、信息和信任”的宣誓证明。如果该种诉状无宣誓证明,那么其应被视为未签名的诉状。

    第五条 证明。原告或主要当事人应在诉状中发誓证明下列内容:
      
    (一) 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由向其他法院、审判机构或准审判机构提起诉讼。
       
    (二) 如果有在其他法院或审判机构正在审判的就同一事由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应向法院完整的报告审判现状。
       
    (三) 如果当事人知道相同的或类似的诉讼正在审判中,他应在其向法院提交诉状的五天内报告法院。
       
    如果未能遵守上述要求,仅修改诉讼理由或诉讼请求是不行的,除非经当事人申请或听证,案件将被取消。递交虚假的真名文件或未遵守上述规定将构成对法庭的间接蔑视。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故意违反规定,将构成对法庭的直接藐视。

    规则八    在诉讼请求中提出指控的方式


    第一条 一般规定。每一个诉讼请求的形式都应有条理、有逻辑性,当事人应平实、精确、直接的陈述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省略证据性事实。

    如果答辩是基于法律的,那么当事人应明确简洁的陈述相关法买和法条的适用。

    第二条 控诉或辩护的原因的选择。一方当事人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控诉或辩护的原因时,如果两者可进行选择,并且其中一个独立而充分,诉讼请求不因其中一个不充分而不充分。
       
    第三条 先行条件。在所有诉讼请求中,应递交一份大体的关于诉讼争议事实的证明。
       
    第四条 能力。任何显示一方当事人有提起诉讼或应诉的能力的事实必须经过证实。
       
    第五条 欺诈、错误、精神状态。对组成欺诈或错误的所属事实要经过详细证实。恶意、故意、已知或其他的主观状态要概括证实。
       
    第六条 判决。国内外法庭审判或准审判机构的法官对判决事项无需提供审判依据的事实。
       
    第七条 基于文件的审判。当审判是基于书面文书或文件而进行的,应在审判中出示上述文件,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应视为诉状的一部分而随同诉状一起递交法庭。
       
    第八条 如何辨别文件。当审判是基于书面文书或文件而进行的,并按上述规定在审判中出示上述文件时,除非对方当事人发誓否认其真实性,文件应被视为真实可执行的。当对方当事人来出庭时,上述发誓不适用。
       
    第九条 官方文件或法令。在诉讼中如涉及官方文件或法令,免于证实其真实与否。
       
    第十条 具体否认。被告应具体陈述每一个其不认同的指控,并寻找证据证明其观点: 如果被告否认其中一部分指控,他应陈述其中一部分指控是真实的,而否定剩下的那些指控。
       
    第十一条 不具体的否认应视为承认。如果没有具体否认,在诉讼中的物质证明,应视为承认; 如果没有发誓否认,在请求收回高利贷利息的高利贷指控,应视为承认。
       
    第十二条 撤诉或驳回起诉。当事人有权在另一方当事人答辩送达前,或送达后十天内任何时间内,修改其诉状。
      
    起诉方可在二十天内或法院依职权可命令撤回任何虚假的、不相关的或恶意中伤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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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起那天夕阳下的奔跑,那是我逝去的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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