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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凤梨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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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近年来,随着公民安全意识、守法意识不断增强,类似的提示大家早已耳熟能详,饮酒后不能开车已成为社会共识。但是,酒后在地下停车场等非公共道路上开车、挪车等时间短、距离短的驾车行为是否属于“酒驾”呢?
    4月16日,记者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男子酒后预约代驾,约定在商场地下车库口碰面,随后,男子把车开至地下停车场出口,被交警拦下检查。该男子是否属于酒驾?
    上铁法院公布,某日,王先生驾车至某商场饭店与朋友聚会,期间饮酒交流。尽管王先生深知酒后不宜驾车,于是在聚会结束后预约了代驾,约定在商场地下车库碰面。然而,在他从地下停车场驶向出口的过程中,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经过呼气检测和血液检测,王先生体内的酒精含量超过了醉驾的标准。



    经公安机关调查,王先生不仅是该机动车的所有人,而且该车的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因此,公安机关认定王先生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并据此对他作出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王先生对这一行政处罚表示不服,他认为公安机关在取证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导致主要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王先生将此事上诉至上铁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行政处罚决定。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了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了由民警带原告至医院抽血、封存、确认、送检等执法过程,符合相关规定,送检血样符合鉴定条件;被告认定原告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有司法鉴定意见书、 机动车行驶证、原告讯问笔录及现场执勤交警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为证,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法律后果明确且无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汪霄云表示,饮酒后在公路、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属于“酒驾”已成为社会共识,但是仍有部分公众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停车场等场所的通道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酒后在此短暂驾驶、挪车不属于“酒驾”。本案中的王先生也属于这种情况。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中涉及到的商场地下停车场系公共停车场,社会机动车辆可以通行,显然属于“道路”范畴。

    而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只要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营运机动车)的行为,就属于“酒驾”;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营运机动车)的行为即构成“醉驾”。本案中,王先生驾驶营运车辆被查,经现场呼气测试、之后的血液检测,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标准,公安机关依法认定其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并对王先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适用法律正确。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要正确理解“酒驾”“醉驾”的法定要件;同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在停车场、小区内短暂驾驶、挪车不会被发现,否则可能会像本案中的王先生一样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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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ya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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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慢慢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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