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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凤梨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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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往往充满了温情与互助。然而,当这份互助因不可预见的事件而产生纷争时,情与法之间的冲突便显现出来。

    近期发生的一起案件,便是这样一个深刻的例证:亲戚间出于好意帮忙接送孩子,却在孩子独自外出后不幸溺亡,家长因此向帮忙的亲戚索赔高达54万的损失。此案不仅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我们对情与法关系的深入思考。



    帮亲戚接小孩,送到家后,小孩自行离家发生意外溺亡,亲戚是否要承担责任?近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案件。

    6月16日上午10时,阿美因事不能接6岁的儿子小明,遂委托小明的姑父曹甲代劳。曹甲因临时有事,又委托堂兄弟曹乙接小明,阿美同意。下午15时,曹乙送小明回家并通知阿美。15时14分,小明骑儿童自行车离家,16时38分走向水井。18时,李某发现小明童鞋并告知曹甲,小明已溺亡井中。。



    在意外事件发生后,小明的父母深陷悲痛之中,难以接受这一残酷的事实。尽管村委会多次尝试进行调解,双方家庭的关系却仍然逐渐疏远,矛盾日益加深。小明的父母坚信曹甲、曹乙与小明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因此决定将两人告上法庭。他们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要求曹甲、曹乙赔偿因小明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包括死亡补助金、安葬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总计金额高达546,658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为无偿委托关系。阿美委托曹甲去幼儿园接其儿子小明放学,曹甲接受委托后,因故不能自行完成委托事项,在征得阿美同意后,委托曹乙代为接小明回家。曹乙将小明从幼儿园接送到阿美的家中,并通过微信告知已经回家,阿美微信回复可以。可以认定曹甲、曹乙已完成阿美的委托事项并已向阿美报告了委托事务的结果。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小明当时确已安全回到家中。小明回家后骑儿童自行车出来玩耍,独自一人去水井边发生溺水,系意外事故,与曹甲、曹乙的委托事项没有因果关系。

    在整个接送过程中,曹甲、曹乙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阿美只要求曹甲、曹乙负责接送并不包括继续监护照看小明,两人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

    从情理上来说,当事人双方系亲戚、友邻关系,在阿美有事无法自行接送小孩之时,曹甲、曹乙愿意无偿接送小孩放学,所展现的是助人为乐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此种邻里朋友之间的善意行为应当值得肯定与赞扬,在曹甲、曹乙已尽到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情况下,不应再过分苛责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原告阿美主张被告曹甲、曹乙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负有首要的责任,是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监护职责。

    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之间接受委托无偿帮忙接送孩子的情况较为常见,此种善意行为在法律及道德层面均值得肯定。在受委托期间,受托人负有特殊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尽量降低事故发生的隐患,避免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在受托人已尽心尽力完成委托事务,且对事故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受托人无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案中,虽然失子之痛一生都无法抚平,这种境遇值得大家同情,但是曹甲、曹乙已按照阿美指示完成委托事项,已尽相应义务,不存在故意及重大过失。

    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体现司法裁判中的鲜明价值导向,坚决反对“和稀泥”,既要明辨曲直,又要树规立范,用公正司法呵护道德正气,让老百姓敢做好事、愿做好事,让助人者觉得更踏实、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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